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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追债公司:借款人不在同省选择哪里法院?

2021-10-18 11:21:05      点击:
绍兴追债公司:借款人不在同省选择哪里法院?

      绍兴追债公司:借款人不在同省选择哪里法院?绍兴追债公司案例:债权人谢小姐的住所地为江西省H县,借款人张强的住所地为广东省绍兴市。借款人张强因资金周转需要,于2019年10月1日向债权人借款20万元,并签订借款协议。借款逾期后,张强并未按时偿还借款,遂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至自己所在地的H县法院。法院审查管辖权后,最终决定立案受理。





      那么什么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呢?绍兴要债公司提醒,民事案件最普遍的管辖原则是遵循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。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,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借款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





      债权人法院起诉,债权人具有选择权,绍兴追债公司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:”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,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。”因此,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(即可以选择在借款人住所地法院起诉,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)。






     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,债权人有择地诉讼选择权。上述案例中,债权人未选择向借款人住所地起诉,那么如何理解民间借贷中的合同履行地呢?






      绍兴追债公司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






      那么“接受货币所在地”存在两种可能: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,债权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,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债权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,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;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,债权人起诉要求还款,此时该债权人就是接受货币一方。






      由此,我们就能理解上述案例中,为什么债权人向自己所在地的H县法院起诉,法院认定有管辖权的原因。债权人依约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,现借款人应该履行还款义务,接受货币一方为债权人所在地,因此债权人所在地确实有管辖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