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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男子凭“短信借据”讨债 法院不认定

2016/5/4 9:45:12      点击:
      闽清一男把钱借给朋友,只留下手机短信为证,如今对方不知所终,他告到法院;法院称:双方手机没有实名制,短信难以质证

      “借了我几万块人跑了,我有她的手机短信借据为证”,近日,中年男子张某来到闽清法院,声称朋友欠了他6万元,现在不知所终,要求法院帮他把钱讨回来。而张某提供的证据中,5万元为借条,另外1万元,则是自行抄写的“手机短信摘录”。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,因双方手机均没有实名制,因此对“短信借据”的证据不予认定。

      欠款人事后发来短信,称会还钱

      承办的法官发现,张某提供的证据除一张5万元的借条外,另外1万元借款,只有一份手抄的“短信摘录”用来证明。

      张某说,李某和他是多年的老同事,之前曾向他借了5万元,并约定每月高达3%的利息。今年2月,李某又向张某借了1万元,并承诺几日后就能连本带利还上。考虑到老交情,张某便直接把钱给了对方,没写借条。

      没多久,李某辞职了,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她也没来还钱。张某找到李家,却被告知其早已经出走。后来,张某一直打李某的电话,她却一概不接,只发来几条手机短信,内容大致是让张某安心,会归还钱款。于是,便有了上面那份“短信借据”的证据。


      法官:难证明发短信者即欠款人


       法官表示,虽然张某手机上的短信借据内容,与其自行抄写的“短信借据摘录”相吻合,但由于张某和李某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实名制,张某不能证明向其发短信的机主即是被告李某,且被告李某未到庭,也无法对该份证据质证。

      最后,法官对该份“短信借据摘录”的证据不予认定。而对于本案中的另外5万元,法官表示,待判决书生效后,张某可依据判决书,要求对方还款,或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      “本想赚点利息,没想到连本钱都难要回了。”张某很懊恼。

      法院提醒,借款给他人,应保留手写借条等证据。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尚且薄弱,还需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考量。